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0001-0002-2022-003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2〕31号
发布时间 2022-11-30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

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三政办〔202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的《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2日             


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决定加大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10强企业和10家高成长性企业以及100家重点培育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以下简称“双十百企”),并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企业评选办法

  (一)10强企业评选办法。筛选上年度上缴地方财政税金前20名的工业企业,按照上缴地方财政税金、主营业务收入和“三大改造”投资额6∶2∶2权重计分进行排序,前10名的确定为当年重点支持的10强企业。

  (二)10家高成长性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评选办法。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发展较好的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上缴地方财政税金、主营业务收入和研发投入三项指标的同比增速4∶3∶3权重计分进行排序,取其中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的重点企业;兼顾产业优势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对全市转型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综合评定10家高成长性企业,确定为当年重点支持的10家高成长性企业。对未列入10家高成长性企业的排名靠前的百家企业,确定为当年的百家重点培育企业。

  (三)对“双十百企”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定并公开发布。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市新增一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一批“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支持奖励政策

  每年对达到以下奖励政策要求的“双十百企”给予奖励支持。

  (一)奖励大企业(集团)。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增加2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百强企业。对首次进入“河南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以中国、省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结果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三)奖励涉及战略性新兴产品的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且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占该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四)奖励“专精特新”企业。对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次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次认定为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奖励“隐形冠军”企业。对首次入选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储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奖励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七)奖励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八)奖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经省认定或国家认可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获得省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支持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九)奖励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对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次认定为省制造业重点培育头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次认定为省制造业头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支持项目建设。促进企业技改、扩建或跨领域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市“三大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双十百企”,全面提升“双十百企”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实现转型升级快速发展。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

  (二)同一企业获得的同一奖励事项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市本级制定的同类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双十百企”奖励资金,除有关政策限定使用范围的,可以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人员和技术创新突出贡献人员。

  (四)本政策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支持“双十”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三政办〔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政办〔2022〕31号.pdf


相关解读:

《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政策解读材料

《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政策解答

图解:三门峡市支持“双十”企业及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政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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