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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5-04-25 15:28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1.《条例(草案送审稿)》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文物、林业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哪些树木属于古树名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3.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标准是什么?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1)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4)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4.古树名木如何认定登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包括树种、编号、生长位置、科属、学名、树龄、保护等级、树高、树冠、生长势、主管部门、养护责任人、照片等);在普查间隔期内,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一级古树和名木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二级、三级古树分别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5.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如何确定?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和公路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四)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公园、道路、绿地、街巷、广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五)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人;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使用权人为管护责任人;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人;

  (七)古树名木属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

  6.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哪些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相关政策: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