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按照三门峡市202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安排,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
一、征集内容
公开征集对《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方式
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或者来信等多种形式。
(一)电子邮箱:smxsfjlfk@163.com(请在主题上注明“《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字样);
(二)信件寄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永兴街三门峡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472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字样);
(三)联系电话(传真):0398-2817103。
三、征集时限
即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2026年7月24日
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套建设、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改造、维护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测试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城市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中关于市政消火栓的内容。
第七条【配套建设】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和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设计建设标准】 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流量、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安装应当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
第九条【建设管理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和改建,根据需要进行补建;在安排年度城乡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时,会商消防救援机构,将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纳入同步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验收移交】 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移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责任】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移交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管理,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工作,发现损坏的,及时补建、维修。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责任】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建立工作档案,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市政消火栓设置和维护台账。
第十三条【维护要求】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建;
(四)按照规定组织全面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以及检查、损坏、维修等情况;
(六)出水正常,压力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协作机制】 消防救援机构在辖区消防水源普查或开展灭火救援、拉动演练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使用要求】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保护措施】 有关单位在划定道路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偷盗市政消火栓及其零部件;
(四)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迁移拆除】 在城市道路改建、扩建过程中,确需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限定期限在指定位置进行重建或移建,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影响使用告知】 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以及停止供水、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等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对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坏市政消火栓等行为,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