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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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28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时间 2025-06-03 09:36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三政202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做好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矿山安全开发,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源头管理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勘查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区块,不得出让矿业权。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禁止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矿业权;禁止在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矿业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加强露天矿山规划布局管控,鼓励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不得在规划禁止开采区以内和省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以外新建露天矿山,原则上不得在黄河南岸直线3千米内新设露天矿山矿业权。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新设普通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其他露天矿山准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矿业权登记。区域内新立矿业权,出让前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权限对其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进行会审。露天矿山实行净矿出让,由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拟设矿区涉及的资源、土地、环境、水土、安全、林地、草地和公共利益等进行论证评估和联合审查。

经审查无异议的,可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地方财政出资查清资源状况后,提交达到相应勘查程度的储量报告,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矿业权。竞得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成交合同书后,依法依规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行政许可手续;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按有关规定可直接出让探矿权。

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按照审批规程和部门规定严格审查。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移交案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三)严格方案审查。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证、采矿许可证和发展改革部门矿山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后,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露天矿山还要根据规定编制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采空区勘查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家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批复备案(规定不需专家审查和批复的除外)。

(四)严格开工报告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开工资料,符合开工条件的准予办理开工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如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矿山企业开工,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核查,查验矿山企业开工矿口坐标是否与设计一致(露天矿山开工采场是否与设计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开工建设,形成集体核查意见。施工过程中,由水利部门对矿山企业开拓工程(露天矿山建设工程)剥离产生的废渣是否运往设计的排渣场进行监督。

非煤矿山企业开工前,需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复工复产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建设项目逾期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煤矿企业开工前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推送共享相关信息。

二、严格基建管理

矿山企业对矿山基建工程负主体责任,要严格遵从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水土保持三同时原则,按照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开展基建工程。矿山企业应设置采矿权标示牌、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新设露天矿山应当对露天开采区设置开采境界围栏;未设置的,应在设置完成后方可进行基建工程。现有基建(生产)露天矿山,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完成露天采区开采境界围栏设置。其它拟复工复产露天矿山应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采境界围栏设置。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对矿山基建工程进行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活动、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矿山基建过程中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或设计开采储量范围采矿,以及采矿证过期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不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特别是露天矿山不符合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矿山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整改;水利部门对矿山存在不按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的,应及时函告相应部门。

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企业组织验收合格、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三、严格开采管理

矿山企业应按照确定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备案的储量范围、设计开采境界(露天矿山设计剥离边界)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做好废渣定点排放处理、扬尘污染和废水处理工作,严禁侵占河道。露天矿山的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应符合要求。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全面开展矿山生产工程的实测工作。

矿业权人为本矿区的监管主体,对矿区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矿山企业每月须召开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研判分析会,对是否存在不按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开采,是否进行边开采边修复,是否存在不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地点堆放废渣、不按环评要求做好扬尘管控废水处理等进行分析研判。基建矿山每月5日前、生产矿山每季度首月5日前,根据要求将上月、上季度分析报告和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其它有关图纸(应标明备案的储量范围、设计开采范围和实际开采范围)报送当地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编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修改后仍不符合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应在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四、明确监管职责

(一)严格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将矿山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矿山管理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矿山有序开采及生态保护工作,切实夯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矿三级包保责任,建立县乡村矿山包保责任台账;要维护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无证开采等非法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将矿山监管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矿山监管基础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科技化水平,保障监管执法力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林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执法监管工作。建立矿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本部门有关矿山审批、监管及处罚相关信息。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探索建立矿山监管责任考核机制,持续完善监督督办、定期通报、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制度机制,不断强化指标约束、健全责任体系,通过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价考核,压实监管责任,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秩序。

五、完善监管制度

(一)建立实地核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基建(生产)矿山的跟踪管理,建立矿山实地核查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每年对基建(生产)矿山的基建(开采)工程进行全面实地核查、测量,并将核查、测量结果与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用地、用林、用草手续进行对比,从源头管控基建(生产)矿山的违法行为和生态修复等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核查测量情况报告,集中分析研判实测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销号。矿山实地核查、测量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落实巡查排查制度。各地要加大矿山巡查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的形式进行,根据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矿山比例不低于5%,抽查检查情况要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并适时向全市通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矿山开展动态巡查,每月现场抽查检查不少于1次,抽查检查矿山比例不低于10%,抽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提高科技防控能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和露天矿山企业,建立露天矿山智慧化监管平台,运用卫星、视频监控、无人机开展科学化、数据化监管,提高监管水平。要将矿山储量范围、开发利用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证期限、矿区范围、采掘工程、露天矿山设计的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以及排土场和矿山修复范围纳入露天矿山智慧化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目标共管。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针对特定区域和时间段内存在涉矿犯罪案件高发、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暴力阻挠等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打击矿山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报告会商制度

市、县两级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工作会商制度,定期组织矿山领域会商研判,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风险隐患,持续打击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结合抽查检查、执法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矿山监督管理情况,全面分析全市矿山管理现状、有效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对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开展研判,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形成矿山开发监督管理情况报告报本级政府。

七、严肃责任追究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涉矿违法案件认真调查处理,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属地乡镇政府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巡查检查不及时、处置不到位,致使非法、违法矿业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打击治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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