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规〔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三门峡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持公交行业科学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营运收入,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3〕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城市公交单位成本标准,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城市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规范运营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补偿数额的一项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域内开展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的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部门协助,负责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设定标准值,审核城市公交企业的运营计划、运营成本,对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考核及管理督导等。
(二)财政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运营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开展涉及财政补贴相关的预算、拨付及管理督导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成本规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反映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公允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精细化原则。城市公交企业应加强精细化管理,优化线路,控制成本,减少亏损,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适当性原则。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适当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及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等,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第七条 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即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主要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等。其中工资总额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2.能源消耗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燃料和电力消耗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3.固定资产折旧费。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维修机器设备等。
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经营性租赁车辆不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4.维修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相关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按照车型、维护和修理类型分别统计。
5.轮胎消耗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修补费,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6.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支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7.安全生产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包括购置、安装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8.其他直接运营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运营车辆融资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集成电路卡(IC卡)结算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场站管理费、服装购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2.财务费用。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税金及附加。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证金等。
第八条 不计入成本规制范围的支出: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二)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四)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超出成本规制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一)人均工资标准依据当地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考虑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平均增幅予以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在职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二)五险一金根据测算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比例进行测算及核定,缴纳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据实核定。
(四)能源消耗费测算方法。
能源消耗费=各种车型消耗量定额×各车型实际运营里程×能源平均单价。本办法设定规制能源价格为实际发生值,浮动值为5%。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测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固定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六)维修费测算方法。
维修费=测算年度前三年按维修和修理类型分类统计的维修费总和/测算年度前三年运营车辆运营里程总和×运营车辆当年运营里程。
(七)轮胎消耗费测算方法。
轮胎消耗费=测算年度前三年按车型分类统计的轮胎消耗费总和/测算年度前三年对应车型运营里程总和×运营车辆当年运营里程。
(八)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测算方法。
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购置的交强险、商业险等,根据测算年度上一年实际保险费支出进行测算,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事故损失费根据测算年度前三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的平均数进行测算及核定。
(九)安全生产费测算方法。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计提,并按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核定。
(十)其他直接运营费测算方法。其他直接运营费按照测算年度前三年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运力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进行测算及核定。
(十一)管理费用测算方法。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应据实核定。
(十二)财务费用测算方法。根据测算年度贷款总额(扣除与运营无关的长期投资)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三)税金及附加测算方法。税金及附加原则上据实核定。
(十四)除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支出的成本外,其他成本项可采用上限法或区间法核定。对超出成本上限的部分不予核定,合理区间内据实核定成本,低于下限则按照下限水平核定。政策性亏损是指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而形成的规制成本费用支出,扣减当期各项收入(运营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专项补贴资金等)和递延收益后需要政府弥补的差额。
第十条 财政补贴金额核定。
由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备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上年度运营成本进行核定,于当年4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审核报告,报告中需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对政策性亏损补贴提出建议,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将上年度政策性亏损纳入部门预算。城市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公益乘车补差等和中央、省、市对公交领域的各项补贴或补助资金计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公交运营计划,并以运营计划为基础编制成本和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交运营计划。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安排相关专项预算,补贴时在专项预算额度内据实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拨付财政补贴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 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批复前,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月预拨付补贴资金,批复后按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交企业按规定提供年度经营活动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等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备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上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于当年4月底前形成报告。
第十五条 考虑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指标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十六条 年度运营中需新增、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线路等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运营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交通运输局部门同有关单位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本办法相关工作流程予以审定,一并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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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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