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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12-30 16:12    文章来源:三门峡政府网

  (1)《办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有哪些?

  《办法》明确责任主体涵盖各级政府(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公民,其中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履行职责。

  (2)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核心职能是什么?

  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主要承担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等职能,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对火灾高危单位有哪些特殊要求?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普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建立专职或微型消防站、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备案公开、定期检测电气产品及线路、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

  (4)《办法》如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通过三项核心机制保障:一是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和目标任务;二是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政务督查,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三是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约谈提醒,对失职失责行为依法追责问责,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法开展责任调查。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