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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01-0002-2025-000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28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5〕4号
发布时间 2025-06-03 09:39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3 09:3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政办2025〕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8日        

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包括建设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村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重要力量。到2025年年底,各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要满足遂行任务需要;已经建成的41个乡镇专职消防队要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未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标准建成投用;积极推动行政村(社区)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压实建队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人员招录和管理训练,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立项、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教育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无犯罪证明查询等;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各项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受理审核奖励申请,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表彰项目实施,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工作机制,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游览公园等景区及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时给予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医保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办理基本医参保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保待遇;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税务部门负责对消防救援部门新购消防车辆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免税手续;工会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工会管理范围,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各管理单位纳入预算,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细化建队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及模块化、移动式消防站点等形式,加密消防救援队站布点,缩短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时间,消除城市消防站空白点,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要建立完善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当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出现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三)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市、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达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常态化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三消安〔20249号印发)、《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已建成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要于2025年年底前全部达标验收完成。20256月底前至少完成2个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管,202510月底前至少再完成1个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管;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三、加强教育管理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制定我市地方政府专职队伍管理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

(五)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由管理单位统一收回。

(六)明确管理体系。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交由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管理指挥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

(七)规范人员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员额管理制度,市、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八)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九)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时间不低于3个月,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两个阶段;集中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时间为2个月;在岗实训由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时间为1个月。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不低于1周,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十)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市、县消防救援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市消防救援支队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十一)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各地确定。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勤训练

(十二)严格执勤备战。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落实战备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十三)严格业务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十四)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五、强化综合保障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各地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十六)落实薪酬标准。市县两级要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七)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十八)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十九)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各地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二十)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围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切实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地方将予以通报。


2025SZB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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