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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信原则 劳动报酬是否要退回?

发布时间:2023-04-26 09:54    文章来源:三门峡日报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应当以诚实不欺为首要前提,否则其获取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杜某于2004年1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杜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杜某入职以来,某科技公司一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杜某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某科技公司安排杜某变更工作地点并进行工作交接,杜某对此次调岗提出了异议,双方就此发生矛盾。杜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调岗不合法,故其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向审理法院提出,其了解到杜某早在2011年就在某省办理了退休或退职。为查明案件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受诉法院向某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协助调查函。经查,杜某确已在某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于2011年8月退休。基于此,劳动争议案件受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2011年8月杜某在某省办理退休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其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且因2011年8月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2011年8月后的各项款项包括津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确认杜某与某科技公司在2004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

  劳动争议案件结束后,某科技公司认为杜某故意隐瞒退休事实,导致其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89万元(杜某已经全部提取)并支付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的加班费2.28万元,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杜某赔偿上述损失。

  杜某则认为,某科技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办理了提取,不能再要求退回,且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不是科技公司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自2011年8月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2011年8月之后某科技公司没有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某科技公司为杜某实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及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加班工资,产生了损害后果,杜某亦因此获得实际利益;杜某未举证证明其曾向某科技公司告知过退休的事实,故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加班期间杜某实际提供了劳动,杜某应获得部分劳务报酬,具体退还数额由法院依法酌定。故判决杜某返还某科技公司缴纳公积金损失5.89万元、支付加班工资损失1万元。

  释法说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某科技公司,导致某科技公司基于仍与杜某形成劳动关系的错误认知而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工资,并由此产生了损失。杜某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与倡导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引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杜某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