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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5-04-25 15:23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就《条例(草案送审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背景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景观和经济价值。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保护古树名木,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国务院总理李强同志于2025年1月25日签署第800号《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指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我市作为河南省林业资源大市,林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大,森林覆盖率高,且位居全省前列。据全国古树名木普查结果显示,全市现有古树名木1171株,其中一级古树350株,二级古树320株,三级古树500株,名木1株,主要树种有国槐、皂荚、侧柏、银杏、黄连木等,这些古树名木多数都蕴含着历史文化、演绎传说、人文故事等,保护价值高,保护意义重大,保护必要性强,保护好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保护意识不强、投入资金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对保护古树名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措施。因此,亟需加快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将上级决策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依据

  《条例(草案送审稿)》在起草和审查修改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文物保发〔2023〕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等规范性文件,并借鉴了四川省、江西省、浙江省、山东省聊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和我省郑州市、新乡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出台《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确保这些珍贵的自然资源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有必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切实有效保护古树名木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提高保护意识,提升保护水平,全面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古树名木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本次立法工作高质量完成,2024年12月,市林业局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2024年12月开始,收集汇总国家有关古树名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实地调研渑池县、义马市等10余株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经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于2024年12月底形成《条例(草案初稿)》。12月30日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征求法律顾问、市直有关单位代表及古树名木保护专家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7日在林业局网站公告栏,针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征求社会意见工作。又于2025年1月10日以公函形式,积极征求9个县(市、区)政府和17个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林业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论证会,征求法律顾问、9个县(市、区)政府和17个市直有关部门等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1条,采纳其中18条,不采纳3条。

  1.未采纳意见:市城市管理局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一级)周围划分地带保护其生长环境。”中明确保护范围。

  未采纳理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一)散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二)古树群保护范围不小于林沿向外五米;(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不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已经进行明确,不再单独规定。

  2.未采纳意见:灵宝市人民政府和灵宝市林业局建议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列入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

  未采纳理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纳入林长制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此条已明确规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无须单独制定。

  3.未采纳意见:灵宝市人民政府和灵宝市林业局“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在第三十条的损坏行为结果中,应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不同和损坏行为的不同再具体详述;第三十条的处罚应根据保护等级和造成危害的后果不同以及处罚结果相适应。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砍伐,如果将一级古树或名木砍伐致死,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偏轻。”

  未采纳理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处罚规定是在参阅国家和其他地方有关古树名木保护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目前国家和其他地方有关古树名木保护处罚规定均无分级。同时处罚规定也必须在刑法等上位法规定范围内。

  四、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23条,主要有5块内容。

  第一块是总则相关内容,从第1条到第5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等;

  第二块是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第6条到第10条,包括分级保护、普查调查、认定登记、划定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

  第三块是古树名木养护的相关内容,从第11条到第15条,包括养护责任人、养护管理、日常巡护、救治复壮、古树移植等。

  第四块是法律责任规定,从第16条到21条,包括禁止行为、项目建设、保护利用、死亡处置、公民义务、工作人员违法查处等;

  第五块是附则规定,第22条、第23条,是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例的实施时间规定。

  《条例(草案送审稿)》坚持聚焦主要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和小切口,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且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行为。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牌,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等。

  (二)体现了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统一。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充分吸纳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将古树名木保护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及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新、河、文、山、农”五篇文章和森林乡村建设中做好统筹保护,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开展科学研究、生态旅游、文化宣传、生产经营等。

  (三)体现了人人参与生态强市建设的大格局。《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充分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认领养护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保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和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

  五、《条例(草案送审稿)》的重要举措

  《条例(草案送审稿)》充分借鉴各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对古树名木保护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都对古树名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草案送审稿)》据此明确了立法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古树名木,并对古树、名木的定义予以明确。

  (二)关于分级保护。不同树龄古树的生理机能、综合价值等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树龄越大其生理机能越弱,需要更加细致的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据此规定古树名木按照树龄大小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一方面,根据古树的树龄划分三级保护,有利于实施更加精细化的保护和管理。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确定的古树名木分级标准,确定全市古树名木分级标准。

  (三)关于管理体制。基于部门职责分工、各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送审稿)》分层次规定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责。确定了公民义务、社会参与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责任人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关于养护管理。按照《森林法》中明确的“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要求,《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古树名木要建立“一树一档”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了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设置保护设施、开展养护巡查行为的主体、要求。明确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具体行为。

  六、《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文物、林业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市现有古树名木1171株,其中一级古树350株,二级古树320株,三级古树500株,名木1株。

  七、文件时效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政策解读人

  姓名:任利红  联系电话:0398-2826071

  相关政策: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