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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14:54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工作措施的通知

 

三政〔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中小微企业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稳定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同时鼓励出台其他相应优惠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

  (二)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2020年实现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

  (三)开展金融支持精准服务。对“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入库的407家中小微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299家企业、10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工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省“专精特新”优质企业建立主办行制度。各主办行要对所主办服务的企业做到授信全覆盖,对提出融资需求的尤其是产品有市场、就业人数多的企业要做到信贷支持全覆盖,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所主办服务的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不应高于上年度本行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各金融机构要对全市疫情防控涉及的医疗器械、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食品等重要生活物资行业开展摸排,建立重点支持企业“一对一”金融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扩大生产的融资需求要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三门峡市金融服务中心作用,用好市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建好“金融服务超市”。积极引导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努力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一站式”受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作为,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面和担保规模,2020年上半年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要有显著增长。对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要主动办理相关担保业务,简化办理流程,启动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审批通道,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发挥续贷周转资金作用,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二、稳定职工队伍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八)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对通过考核并取得证书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范围,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九)申请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账款清偿力度。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全面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争取清偿率达到100%;对未到付款期的,也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确保2020年无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资委)

  (十二)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本文件发布当月房租免收,之后两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同时减免市属国有小微企业2020年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财政局、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落实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适用于跨省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A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办理适用于省内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的B证和市域内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的C证;市商务局负责办理适用于省内应对疫情各类生活物资运输的B证和市域内应对疫情各类生活物资运输的C证,确保持证车辆顺畅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强化农副产品保障。全力做好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到期贷款的续贷工作,对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及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应。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局)

  (十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门槛,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不低于30%的采购份额,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问题,减少出口企业因疫情延期交货造成的商务纠纷和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三门峡海关)

  (十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对2020年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全面落实联审联批和网上审批,提升规划、用地、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效率;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畅通企业服务渠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企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受理企业反映的各种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点对点协调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398-292846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398-2823109

  市商务局:0398-2951927

  市金融局:0398-2820117

  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16639803990

  三门峡银保监分局:0398-2189985

  市政府国资委:0398-2811666

  市税务局:0398-2989079

  市农业农村局:0398-2806132

  以上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止。本文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398-283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