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公报文件库 > 2020年 > 第1号(总第168号) >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14:52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及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政办〔201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三门峡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

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对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含巡游出租车及网约出租车)的一手新能源汽车,政府给予一定的车辆使用环节配套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二)积极推进现有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工作。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巡游出租车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或新增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达到规定运营里程(2万公里)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巡游出租车专项运营补贴资金。具体补贴范围、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汽车。原则上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将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执法执勤用车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四)加速推进公共服务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加速淘汰在用燃油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市物流、市政环卫、邮政、景区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2020年起,新增公交、市政环卫、邮政、景区等领域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车辆,要在三年内完成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安局)

  (五)在城市物流领域逐步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2020年起,市、县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辆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辆域外卸货,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分拨配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优惠。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小区等管理区域内设置开放式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配备相应充电设施。在场地选择、电力供应等方面,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收费管理公路上免收通行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交通运输局,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七)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依据公安部门规范和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按燃料种类进行分类注册登记,实行差别化管理和不限号行驶。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八)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专用营运资格证发放工作,积极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相关手续申领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九)鼓励新能源汽车创新应用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核心零部件企业,下同)开展新能源汽车出租、网约、共享、物流等业务,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新模式。对投资开展新能源汽车共享、网约、物流等运营模式的企业,在达到规定里程后,由受益财政按照本规定给予专项运营补贴。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运营优惠和奖补政策,引导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在重大会议和公务活动租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十)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全市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城际间公路、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确保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公安局、事管局、科技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二)实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对符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要求、验收合格且为电动客车、专用车、货车和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以及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桩群进行补贴,除省级财政奖励或补贴外,根据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三)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物流分拨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优先保障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为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各项审批设置“绿色”通道。供应其他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的,将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

  (四)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接网和电价优惠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逐步完善规范充电设施接网便利服务和充电价格优惠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门峡供电公司)

  (五)完善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通过联合经营等方式加快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建设,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内容。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力争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已建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建设充电设施。出台奖惩措施,强力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占停车位总数比例不低于15%。对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内部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具体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事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现有停车场实施改造的,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停车位总数比例不低于10%。新建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停车位中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20%,并设立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提示牌,禁止燃油汽车占用,对燃油汽车私自占用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实施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

  (九)加快推进城市物流分拨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高速公路和主要公路市区出入口附近规划建设物流分拨中心,完善充电和燃油物流车货物分发等配套设施,提高物流分拨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十)建立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现有和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平台,并实时提供运行信息。只有接入平台并验收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方可申请财政补贴。鼓励各类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充电导航、故障报修、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重点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发展。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在确保产品高质量的基础上稳步扩大产能,争取三年内达到设计产能。做好产品市场营销策划和管理,加强车型研发技术创新,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努力创建国内外知名汽车品牌。要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从研发制造、运行监管、维护保养等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建立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保障用户合法利益。(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二)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领,培育一批电机、电控、电池、轮毂、车身材料、汽车电子、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推进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电池包等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项目建设,构建与整车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研发机构来我市投资、合作、重组。鼓励我市装备制造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零部件配套加工业务,努力打造国内知名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等)

  (三)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三大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按其投入情况,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四)鼓励市内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市内生产企业新研发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每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一款车型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新产品研发奖励。对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达到奖励门槛要求的企业,在获得省财政的新产品研发推广奖励后,由受益财政按照省财政奖励标准1∶1给予企业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对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发布的,每个标准项,奖励单位10~20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标杆和国家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0万元。新能源汽车产品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另外再奖励企业50万元、100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100万元。各项奖励,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审核认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创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对获得省级各类技术创新中心、平台称号的,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10~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各类技术创新中心、平台称号的,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年底前,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所交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品牌提升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八)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外交流和市场推广,凡参加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展等活动的,由受益财政按参展费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四、培育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

  (一)对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符合三门峡市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层次的,由同级财政分别发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贴,3年内每年发放人才生活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柔性引进人才在峡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100~300平方米的住房或报销住宿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对能实现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技术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引导本市高校和职业学校合理调整和设置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开展联合办学,进行人才定向培养,采取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汽车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附则

  (一)本政策涉及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条款,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奖励或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购买和使用,已经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所补贴车辆需满足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汽车产品的各项技术门槛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本政策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本市户籍居民;(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跟踪问效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合力。

  (四)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