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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14:50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辖区(不含陕州区)的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开征城市配套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设计中无热力设施的按照65元/平方米征收,无燃气设施的按照73元/平方米征收,既无热力设施又无燃气设施的按照48元/平方米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市财政部门核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减免优惠的建设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部分,用于供气、供热、供水配套建设部分不予减免。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由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征收城市配套费后,不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网建设开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