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1-02-02 10:0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制定了《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背景、依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虽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重大。

  从外地市的经验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近几年来,省内郑州、洛阳、平顶山等大多数城市已先后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从实际运行效果看,资金监管虽然在短时间内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运营带来一定的压力,需要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适应监管。但其对限制房地产企业盲目扩张带来的经营风险,促进整个市场向稳健型方向发展有很大的作用。长期来看,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利好,有必要予以推行。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加快实现省内“一网通办”的通知》(豫建房﹝2019﹞3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276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二、制定《办法》过程

  2019年10月份开始,市住建局成立了工作专班,经过前期调研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办法》,之后征求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的意见并多次修改,2020年12月14日,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30日,将文稿送市司法局进行法治审查。12月31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在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最终定稿。并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征求了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部分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家行业企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均无意见。

  四、关于监管时限问题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五、关于资金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主要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六、《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预售资金监管的定义和范围、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的主要职责。

  (二)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明确了监管银行的选取和变更,以及监管账户的支取方式和监管协议的签订。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明确了首付款和贷款的收存方式及监管银行的职责。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明确了预售资金拨付的条件、流程,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办事时限。明确了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

  (五)监管协议的解除。明确了资金监管的解除条件及流程。

  (六)监督与管理。规定了对监管各主体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如有疑问,请联系:2821112,或点击咨询

相关政策: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