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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1-11 10:0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问: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答:《实施办法》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等法定程序规定:一是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三是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四是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问: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方式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问:哪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答: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比如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房屋征收、补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问:某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能否直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答:不能。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两级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进行讨论。

  问:重大行政决策如何执行和调整?

  答:《实施办法》规定,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依法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需要中止、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问: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出现哪些情形,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先决定中止执行?

  答:《办法》提出,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办法》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但在执行中,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