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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1-01 16:52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1)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抢抓政策机遇,发挥市县抱团优势,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确保2022年年底前,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降担保费率,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入条件是什么?

  a.聚焦主业要求。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达到70%及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达到80%以上, 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较去年有明显增长。

  b.风险控制要求。担保代偿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50%。

  c.经营规范要求。按照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年审。

  d.正向激励要求。对支小支农主业突出、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属地财政、金融部门确认后可推荐上报。

  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局推荐,省级财政厅、省金融局确定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3)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如何处置?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结合本地实际,争取中原再担保集团等专业化团队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解决当地担保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风险,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重组。或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对原有的县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后,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4)市级融资担保基金的主要用途?

  市级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鼓励县(市、区)政府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设立县级融资担保基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

  (5)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到2022年年底前,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通过市县联动,全面提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6)对破解三农、小微及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有哪些具体措施?

  a.“三农”业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对乡村30万元(含)以下贷款开辟绿色业务通道,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统一客户调查,快速批量审批业务模式,服务农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项目;对县级以上“两会”代表(委员)、党代表、巾帼标兵、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等重点支持对象,取消反担保要求,提升最高授信额度至50万元。对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1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

  b.小微、“双创”企业业务:落实支小支微政策,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双创”企业融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统一调查,对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开辟绿色通道,降低门槛,放宽反担保;对5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要求,实物资产反担保不低于担保额的60%。

  c.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的我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对市科技局推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统一调查,对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放宽反担保措施;对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将知识产权、高精尖设备纳入反担保抵(质)押范围。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普惠领域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到2021年年底前,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

  (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有什么要求?

  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8)在尽职免责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9)在防范风险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a.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建立健全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和纠正的动态管控机制。

  b.强化外部监督检查。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c.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问题。司法部门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做到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提高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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