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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暂行)》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6-01-19 10:05    文章来源:三门峡政府网

  1.问:哪些地方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由谁施划?

  答: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依法施划。城市道路红线外公共区域的停车泊位,在不违反规划、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统筹施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或撤除停车泊位。

  2.问:停车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由发改部门制定。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除政府定价范围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由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3.问:政府如何鼓励提供更多停车泊位?个人或单位能建停车设施吗?

  答:鼓励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设施。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含建筑退让区)依法增建或临时设置停车设施。

  4.问:看到有僵尸车长期占用车位或商家私装地锁怎么办?

  答:《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妨碍停车或通行,也禁止占用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市民可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僵尸车占位问题,并向相关部门举报私装地锁等行为,举报电话将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5.问:哪些车辆可以免费停车?

  答:1、在经批准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具体范围以相关规定和停车设施公示为准;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等特种车辆;3、市区主次干道路内、路外施划的免费停车泊位;4、企事业单位按照错峰共享模式在特定时段对外免费停车的泊位。

  6.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停车场?

  答:适用的停车场类型分为三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如小区、商场附属车位)、城市公共停车场(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路边划设的临时车位)。

  7.问:哪些部门具体负责停车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核心分工如下: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城区停车设施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的违法停放行为,并根据需要增加、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内停车泊位。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政策,制定和完善收费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收费停车设施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建设环节各负其责。

  8.问:作为车主,在收费停车场停车,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必须提供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您有权获得以下服务:1、查看醒目位置公示的停车设施名称、开放时间、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2、使用场内配建的停车引导设施;3、获得合法的收费发票;4、在有条件的停车场使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如符合条件)。经营者必须履行上述义务。

  9.问:我作为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驾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按标线有序停放,不得越线;2、在收费停车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3、不得影响肢体残障人士使用无障碍停车泊位;4、不得在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放;5、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0.问:我们小区的人防车位可以买吗?

  答:不可以购买产权。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泊位的,首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或者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您只能租赁其使用权,且租赁合同需符合相关规定,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