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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0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20〕1号)

  现将《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2011年7月28日,市政府下发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1〕61号)。
  (二)、2014年10月,财政部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2015年12月,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中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政府性基金。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政府性基金后,管理权限发生了变化,政府性基金的减征、免征、缓征以及改变征收期限的政策,均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第四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原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鉴于以上原因,需要重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1291号)
  (四)、《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类执行标准的批复》(三政文【2016】79号)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7号
  三、制定过程
  为了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保证依法依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外地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召开专项讨论会,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向相关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采纳了合理建议,并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规性审核,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四、意见建议征集和采纳情况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市司法局的要求,分别发函征求市纪检委、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热力公司、市燃气公司等九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中无意见建议7家,两家意见建议3条。经过进一步深入研究,其中2条意见采纳。1条意见与财政部有关规定相违背未采纳。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制定《办法》的目的、性质、征收范围和管理的部门,包含第一至四条。目的: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含临时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明确了市辖区(不含陕州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市规划、住建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
  (二)、第二部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范围和减免程序,包含第五条至第八条。征收标准: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面积计征,每平米征收90元。其中对设计中没有热力设施、燃气设施明确了按分类标准计征的规定。并对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若改变用途的按改变后的建筑面积征收,对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建项目,应按规定补缴做出了规定。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资料到市财政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施工许可之前缴纳。减免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应当减免的建设项目。用于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减免程序: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财政、规划、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第三部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和使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含第九条至十五条。明确使用的票据和资金的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由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了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和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规定了供热、供气单位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理: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违反相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后,不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的其他费用。
  六、积极作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后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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