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有关内容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乡消防救援能力,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三门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就《办法(草案送审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背景
消火栓是火灾发生时开展灭火救援的重要工具,其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政消火栓在规划、建设、验收、维护保养机制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救援工作的正常展开。制定市政消火栓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管理维护机制,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
(二)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依据
《办法(草案送审稿)》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办法(草案送审稿)》的目的
进一步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管理维护机制,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用水供给,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二、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过程
2026年1月以来,我单位启动《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专门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并借鉴了相关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方面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3月20日开始,在三门峡日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4月9日召开单位内部论证会,4月15日组织召开由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供水企业、城建集团、法律顾问和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办法(草案初稿)》逐条进行分析讨论,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我们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修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办法(草案送审稿)》在三门峡日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组织征求了各县(市、区)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8个单位意见,其中有意见9家,共收到反馈意见26条,采纳合理建议17条,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四、《办法(草案送审稿)》的重要举措
《办法(草案送审稿)》共二十六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消火栓建设主体。《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改造、维护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编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等专业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和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流量、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安装应当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
(三)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和改建,根据需要进行补建;在安排年度城乡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时,会商消防救援机构,将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纳入同步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移交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管理,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工作,发现损坏的,及时补建、维修。
消防救援机构在辖区消防水源普查或开展灭火救援、拉动演练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四)明确了消火栓损坏、重建等问题的解决方式和要求。在城市道路改建、扩建过程中,确需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限定期限在指定位置进行重建或移建,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五、特色亮点
(一) 压实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经费长效保障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市政消火栓管理、健全管理机制,将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长期以来经费无保障、失修失管难题,乡镇、街道配合落实辖区消火栓建设、管护工作,构建市、县、乡三级联动管理体系。
(二)前置同步规划建设,源头补齐短板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市政道路、供水规划时,必须征询消防救援部门意见,要求消火栓与城市道路等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明显标识,从源头保证布局合理、合规达标。
(三) 细化部门分工,建立全链条共管机制
清晰划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各方职责,明确供水企业为日常维保主体,制定标准化维保细则:按照规定检查试水、清除污水,保证完好、出水顺畅、水压达标、无锈蚀漏水,形成闭环管护。
六、政策问答
(一)《办法(草案送审稿)》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草案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在划定道路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圈占、遮挡、埋压市政消火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二)《办法(草案送审稿)》对消火栓的经费有何规定?
做好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消火栓正常使用的前提,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改造、维护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消防救援机构在辖区消防水源普查或开展灭火救援、拉动演练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进行维修。(第十四条)
(三)《办法(草案送审稿)》对消火栓的维护要求具体有何规定?
第十三条【维护要求】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毁的,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建;
(四)按照规定组织全面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以及检查、损坏、维修等情况;
(六)出水正常,压力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办法(草案送审稿)》对消火栓的禁止行为有何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偷盗市政消火栓及其零部件;
(四)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办法(草案送审稿)》解读人
单位:三门峡市消防救援局
姓名:曹文献 联系电话:0398-311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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