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起草制定了《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就《补偿标准》解读如下:
一、出台《补偿标准》背景
三门峡市现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市本级(湖滨区、陕州区)及下辖4个县市均参照《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执行,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我市现行补偿标准与当前物价水平不匹配,根据省政府要求,开展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补偿标准》的依据
本《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按时完成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5〕11号)等文件。
三、出台《补偿标准》的目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变化情况,通过制定不低于省最低补偿标准且更符合三门峡实际情况的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减少因补偿标准不明确或过低引发的社会矛盾,为全市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供统一、透明的标准,规范征地行为,确保征地工作有序进行。
四、《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三门峡市城区,即陕州区、湖滨区、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决定按照本标准执行或参考本标准制定适合本辖区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全文共5个大类,25个类别,90项附着物名称项,231项具体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在保障不低于省级最低补偿标准情况下,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类平均高于省最低补偿标准8%,林木类补偿标准平均高于省最低补偿标准13%,青苗类高于省最低补偿标准10%,完善了我市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肖广武
联系电话:0398-8527336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