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政府部门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三政〔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81号)精神,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19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5项,承接6项,调整4项;取消其它类别职权事项60项,下放4项,承接9项,新列入3项,调整28项;取消证明事项6项;原市地税局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再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及证明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对权责清单(线上线下)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到放管结合,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简化、优化审批服务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1 | |||||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取消或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市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 市水利局 | 部分 取消 | 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后更名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取消审批后,市水利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3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强制检定许可 | 市质监局 | 取消 | 取消“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保留“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调整为“其他职权” | 取消审批后,市质监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从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标准、技术规范情况,相关技术人员、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的配置情况,生产的产品与型式批准证书、型式评价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的一致性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
5 | 市本级木材经营加工 | 市林业园林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市林业园林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6 | 征(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园林局 | 承接并修改名称 | 承接“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含5公顷)审批”,名称修改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7 | 医疗广告审查 | 市卫生计生委 | 承接 | ||
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 | 拆分 | 此事项拆分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9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 市财政局 | 承接 | ||
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承接并调整 | 承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后并入“建筑企业资质许可” | |
11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承接 | 承接“市本级管道燃气经营许可”,承接后并入“燃气经营许可” | |
12 | 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批 | 市国安局 | 承接 | ||
13 | 事业单位从事广告经营登记 | 市工商局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广告发布登记” | |
14 | 全市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指配审批 | 市无线电管理局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
15 | 全市无线电台(站)(含业余电台)布局、设置、使用、变更项目和撤停审批 | 市无线电管理局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或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 职权 | 处理 | 备注 | |
1 |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 | 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 | 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 | 高硫份、高灰份煤矿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 |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违法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8 | 排污者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加收2‰的滞纳金 | 市环保局 | 行政强制 | 取消 | ||
9 | 污水排污费征收 | 市环保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10 | 废气排污费征收 | 市环保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11 | 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 | 市环保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12 | 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 | 市环保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13 | 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 |
14 |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
15 | 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新列入 | ||
16 | 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新列入 | ||
17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新列入 | ||
18 | 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9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0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1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3 | 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4 | 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5 |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6 | 不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7 | 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8 |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9 |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0 |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1 |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2 | 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3 | 认证机构不按规定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4 | 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5 |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6 |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7 |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8 |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9 |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0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1 | 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2 |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4 | 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5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 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6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行政检查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4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行政检查 | 整合 | 并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48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市质监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
49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0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1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2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3 | 拍卖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 名称修改为:“拍卖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
54 | 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 名称修改为:“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的处罚” | |
55 |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的处罚 | 市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 名称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的处罚” | |
56 | 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7 |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
58 |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监督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
59 | 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职权 | 承接 | ||
60 | 新型墙体材料确认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确认 | 修改名称并调整职权类别 | 名称修改为“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将职权类别调整为“其他职权” | |
6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62 |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及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依法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 |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 行政确认 | 整合 | 两项整合为“价格认定及复核” | |
63 | 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依法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 |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 行政确认 | |||
64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 行政处罚 | 下放 | 下放到县(市、区),由于湖滨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设粮食局,这四项行政处罚仍由市粮食局代管 | |
65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 行政处罚 | 下放 | ||
66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 行政处罚 | 下放 | ||
67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 行政处罚 | 下放 | ||
68 | 集体合同备案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
69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审核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政府内部服务事项 | 修改 | 修改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备案” | |
70 | 台港澳人员在全市就业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1 | 导游违反各类规定扣分及扣分达到10分、8分、6分、4分、2分的处罚 | 市旅游发展委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2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处罚 | 市旅游发展委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3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 市旅游发展委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4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市旅游发展委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调整 | 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75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市旅游发展委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调整 | 依据调整为:《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
76 | 设立旅行社初审 | 市旅游发展委 | 行政处罚 | 办理环节调整 | 由“受理、审查、报送、送达、事后监管”调整为“现场勘察、送达、事后监管” | |
7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
78 | 重大设计变更(含预备费) | 市水利局 | 其他职权 | 承接 | 承接“新出险的小(Ⅰ)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海河流域蓄滞洪区、中型水闸等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随初步设计审批。” | |
79 |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 市水利局 | 其他职权 | 承接 | 承接“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
80 | 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其他职权 | 承接 | ||
81 |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 | 市水利局 | 其他职权 | 承接 | ||
82 | 博物馆年检审核转报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职权 | 取消 | ||
83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
84 |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整合 | 并入“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并入后项目名称不变 | |
85 | 经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处罚” | |
86 |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87 | 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人员;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记者站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记者站设在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报刊记者站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设立分支机构;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报刊记者站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未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违规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 |
88 |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
89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承接 | ||
90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年度报备、注销 | 市财政局 | 其他职权 | 承接 | ||
91 | 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2 | 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畜牧局 | 行政处罚 | 拆分 | 拆分为两项行政处罚事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93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市农业畜牧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4 |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市农业畜牧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95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市农业畜牧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名称并调整 | 修改名称并调整为两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
96 | 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7 | 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8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整合 | 整合后名称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99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
100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101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02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产品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两项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03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园林局 | 行政处罚 | 修改 名称 | 修改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04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 市政府金融办 | 其他职权 | 承接 | 承接“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 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以及以上变更事项涉及到的公司章程变更。” |
附件3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意见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市公安局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办理保安员证 | 取消 |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
2 | 亲子鉴定证明 | 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 《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申请随父落户 | 取消 | 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 |
3 | 性别鉴定证明 | 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 性别变更 | 取消 | 提供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报告 | |
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死亡人员医学死亡、火化、户口注销证明 | 医院、殡仪馆、公安部门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取消 | 凭火化证办理 |
5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提取公积金 | 取消 | 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 |
6 | 市林业园林局 | 建设项目林地证明 | 县级人民政府 | 征(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