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
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政办〔201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
支付进度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完成脱贫攻坚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如下规定。
一、三门峡市范围内脱贫攻坚期间所有对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二、各县(市、区)的扶贫资金项目库由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用于扶贫项目评审、论证的专家库,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家评审取酬的监督管理,不要搞“一刀切”,评审产生的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列支项目管理费予以解决。
三、各县(市、区)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县(市、区)年初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要根据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已批复实施计划并下达的资金预算,超过30日仍未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要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资金并重新予以安排;已经批复但仍未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在接到乡(镇)项目调整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资金并重新予以安排;新安排或调整的项目经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项目所在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単位)。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年脱贫规划安排和扶贫资金规模,对已具备实施条件且纳入扶贫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及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直接进入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资金筹措到位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进入预付工程款或工程报账程序。
五、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比照执行、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预算(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审定后进入采购程序,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六、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优先安排扶贫项目。涉及扶贫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市、县(市、区)要层层降低涉及扶贫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涉及扶贫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不得低于8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市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10万元、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部门自行采购。以上限额标准需调整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扶贫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符合变更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扶贫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审批,但应在招标采购书中载明依据和限额。
对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扶贫项目,县(市、区)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标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项目招标投标手续。对具备打捆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投标。
七、对已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预付款低于30%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付工程预付款,加快施工进度。
八、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并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报账次数。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施工单位修订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条款,加快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县、乡报账主管部门可实行报账程序明白卡制度,将报账程序和报账条件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
各县(市、区)要精简乡级报账程序、报账制度,提高资金支付效率。要根据项目进度和具体情况,要求报账单位提供主要报账凭证(如设计概算、中标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正式发票、工程进度等)即可报账领款,辅助凭证逐步补充完善,在最后一笔报账付款时须全部补齐存查。
九、项目完工后,县级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待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资金。
十、认真执行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过高的,要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质保期等调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质保期满要按规定及时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一、扶贫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决算审计、审计评审和资金报账支付实行提前告知制。县级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制定扶贫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决算审计、审计评审资料清单和资金保障审查程序,提前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扶贫资金报账支付的明白卡和流程图,列出报账支付所需资料清单,限时审核、支付。审计、评审力量不足的,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审。
十二、扶贫项目验收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所在乡(镇)要在收到竣工结算决算、工程验收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账户。
十三、各县(市、区)要及时核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日报数据和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加强数据比对分析研判,数据不一致的要核实校正,确保数据准确、衔接。
十四、各乡(镇)要建立“以乡镇为主体,书记负总责,各县主管部门督导,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各部门参与考核,财政部门支付资金”的扶贫项目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乡(镇)长是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人,各乡(镇)主管副职是分管项目负责人,各村支书、村主任是项目业主主体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监督人,负责技术、质量、监管等职责;驻村第一书记是村级项目实施监督人,负责项目推进、实施、协调等工作。扶贫部门负责牵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确保项目推进过程中定岗定人定职责,确保项目实施程序到人、实施责任落实到人。
十五、各县(市、区)要结合扶贫项目推进情况,组织扶贫、财政、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制定加快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支付的措施,确定主管部门,责任到人,明确办理时限、办结标准。
十六、市政府各行业扶贫主管单位要制定符合本行业规律和实际情况的扶贫项目资金时点管理办法,对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论证、投资评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审计等阶段性工作进行时点管理,明确办结时限。
各县(市、区)要建立扶贫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明确专门的财政投资绩效管理评价部门,充分运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七、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要确保达到92%以上,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要确保达到95%以上;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要确保达到9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