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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2 00:00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办〔2019〕25号)

  2013年6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实施后,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2014年10月,《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按照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河南省工作要求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际,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8年10月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自《应急预案》实施以来,在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预案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的原则,我们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本次《应急预案》修订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完善编制目的及工作原则
  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增加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据《指导意见》开展绩效评级工作,首次对30个重点行业中明确绩效分级的15个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三、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
  与2018年《应急预案》相比,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2018年《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强了工业源减排措施的差异化管控,提高了扬尘源及移动源减排要求,补充了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要求,明确了督导工作职责。
  五、强化监督问责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新的《应急预案》补充了监督问责内容。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已经纳入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降为C级。对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者超标排放的,保障类工程没有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将移出保障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