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办法》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制定此《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理。
3、什么是餐厨垃圾台账和联单管理?
一是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
二是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登记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是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电子联单中予以相互确认。
四是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按照规定每月如实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台账和联单资料。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台账和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五是台账和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4.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二)将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并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接收地点;
(三)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完好,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五)规模较小的食品摊贩等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5.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哪些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6.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怎样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未落实联单管理有关要求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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