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起草制定了《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飞速发展,用户激增,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从2022年的4678辆急速增长到目前的38949辆(9月底),充电需求随之大幅提升。与之相矛盾的是,全市居民住宅小区内仅有不足三千个自用充电桩,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不同新能源车主都表达了想要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需求。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该《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43号等文件,同时参照郑州、周口等地市相关做法,紧密结合三门峡市实际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起草。
(三)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
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现状,为实现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居民充电需求的目的,从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加装条件评价、规范既有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加装流程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期达到缓解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和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无法有效满足实际需求的矛盾,规范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方职责分工明确、建设流程畅通、运维责任清晰和监管体系健全的工作局面的效果。
二、制定《实施方案》过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底着手《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10月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5家市直部门及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建议,对征求反馈意见进行核对修改。同时,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再次认真梳理、研究和吸纳,经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现在版本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市住建局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5个市直单位和9个县(市、区)意见,共收到21条意见,采纳12条,未采纳9条。
1.未采纳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将“三(五)”责任单位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电力公司。
未采纳理由: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43号),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充电设备强制检定及充电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未采纳意见:市供电公司建议“三(一)”修改为:推进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确保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不少于30%的车位与住宅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未采纳理由:结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不少于30%的车位与住宅同步建成充电设施无相关文件依据。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未采纳意见:市供电公司建议将工作任务(三)规范既有居民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加装流程中改为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在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备案。
未采纳理由: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43号)第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4.未采纳意见:市供电公司建议将(六)添加“在现场勘查确定具备安装条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充电设施所有人出具加盖行政公章的《允许施工证明》,作为办理充电设施报装必要性资料;对于整个小区符合安装条件的,可向供电公司统一出具一份《允许施工证明》。”
未采纳理由: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43号),第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由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定期汇总报装和使用数据并反馈至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5.未采纳意见:市供电公司建议将(八)既有居住区地下车库电源延伸至每一个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表箱以集中布置为主,并根据防火分区结构特点优化布局,分区内原则上由本分区集中表箱引出。后加上“对于供电公司直供的小区,充电桩集中表箱的安装位置由供电公司、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物业公司四方进行现场勘查,勘察合格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出具加盖行政公章的《允许施工证明》,后续供电公司可直接接受该小区的充电设施报装申请。”
未采纳理由:充电桩集中表箱的安装位置暂无文件要求由供电公司、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物业公司四方进行现场勘查。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6.未采纳意见:湖滨区人民政府建议因停车位充电设施预留敷设及建设,涉及用电容量、线路敷设、电表安装等专业性内容,为更好地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建议在第三部分第一条“推进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中增加“市供电公司”。
未采纳理由: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规划和住建部门职责,无供电公司工作职责。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7.未采纳意见:湖滨区人民政府建议因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列明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无法界定“私设项目”,建议删除第三部分第五条中“严肃整治私设项目收费行为”的表述。
未采纳理由:根据市场监管局意见,修改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8.未采纳意见: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开发区作为功能区,暂不具备独立组织规划、消防、房屋质量监管、电力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小组开展充电设施加装条件综合评价的能力。建议由市级相关部门统一牵头组织专家小组,开发区将全力配合做好辖区内既有小区基础信息提供、现场协调等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高效推进。
未采纳理由:结合消防部门意见,修改为:按照充电设施安装的供电需求、消防验收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供电公司等单位指导各县(市、区)对所辖街道(乡镇)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加装条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各县(市、区)要组织包括规划、消防、房屋质量监管、电力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每个居民住宅小区逐一检查验收,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开展,确定是否符合建设分散式充电桩条件。建立符合安装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数据库,实行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符合安装条件的白名单居民住宅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充电设施安装;对暂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电力、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优化意见,由居民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整改,经验收确定达标后列为白名单居民住宅小区。
9.未采纳意见: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对于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虽可由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开展整治达标工作,但实际推进中部分小区业主自治组织运作不够成熟、物业管理单位人力物力有限,仅靠现有主体难以完成整改任务。建议进一步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为整治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未采纳理由: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由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开展整治达标工作,实际推进中遇到的资金等问题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组织协调。
四、《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共四部分,涵盖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等方面。
(一)指导思想。方案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明确了充电设施相关各方的权责义务,旨在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加大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缓解充电需求与设施不足的矛盾。
(二)工作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充电设施建设中的难点堵点,规范和促进设施建设与管理。推动形成职责明确、流程畅通、责任清晰、监管健全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任务。为推动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制定工作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供电线路需敷设到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并预留相关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二是要对全市居民小区进行充电设施加装条件排查,建立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数据库。符合条件的小区不得被阻挠安装,不符合条件的小区需进行整治达标。
三是规范加装流程,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备案,可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报装。供电公司直供小区实行“一车一位一表”,转供小区通过产权单位变压器供电。
四是鼓励规模化增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五是规范收费行为,禁止私设项目收费,业主自建充电设施时物业不得收取与用电相关的费用;使用专用变压器的小区,产权人和物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的涉电费用。
六是加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过程管理,符合条件居民住宅小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安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七是明确维护保养责任,新建小区的充电设施,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既有小区加装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八是加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规划建设,完善小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加大电网建设投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对电力容量不足的小区,由供电企业负责增容改造或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提出解决方案。
五、文件时效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政策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姓名:付林林 联系电话:0398—2982653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