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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5-12-22 17:39    文章来源:三门峡政府网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餐厨垃圾管理事关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民生福祉,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市餐饮行业快速发展,餐厨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已建成日处理能力5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并通过环保验收,实现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升,但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突出问题:部分餐饮单位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处置不规范,非法收运、私拉乱倒现象时有发生;收运处置体系衔接不畅,设施配套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各部门协同联动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既污染城市环境,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亟须出台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破解实际难题。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

  聚焦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保障措施,推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发展,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2024年12月,市城管局成立了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多次深入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餐厨垃圾处理厂实地调研,于2025年5月完成《办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通过市城管局官网全文刊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步向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2025年7月9日,组织召开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对草案初稿进行深入研讨并修改完善;8月15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各单位及餐饮行业代表召开论证会,进一步细化优化内容,形成《办法(草案初稿修改稿)》;9月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和听证会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修改稿打磨完善后,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立法程序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全面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论证会、协调会逐条研判,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草案)》。最终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个市政府立法联系点、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政府法律顾问等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4条,其中无意见73条,有意见31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9条,不采纳12条。

  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1、市检察院建议:将第三条“居民家庭生活以外”改为“非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使法律用语更加严谨。

  不采纳理由,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已删去“居民家庭生活以外”,见《办法(草案)》第三条。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2、市检察院建议:在第十三条或十七条与第十九条中增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具备餐厨垃圾收运资质的企业签署协议”、“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与卫生环保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经营资质约束条款”,提高管理办法可行性和违规行为可监管性。

  不采纳理由,应当由市场主体协商签署协议。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3、市检察院建议:增加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机制可操作细节。如“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不采纳理由,因为投诉举报涉及问题的复杂情况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时限也不同,故无法统一明确反馈时限。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4、郑州大学王红建建议:一、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条关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规定。但第六条列举的协同部门中未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在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职责,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衔接不足,建议在第六条中进一步细化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

  不采纳理由,由于涉及协同部门较多,依法履职即可,不再一一列举其职责,见《办法(草案)》第六条。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5、郑州大学王红建建议:四、《办法》送审稿确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但未体现“产生者付费”原则,建议在第四条中增加“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后续收费政策预留空间。

  不采纳理由,因为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目前国家已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相关收费制度,没有单独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付费”制度,故该《办法》不增设“产生者付费”制度。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6、郑州大学王红建建议:五、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但未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建议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作为管理责任主体,并细化其职责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不采纳理由,因为在《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已有明确规定,已删去该条。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7、永兴律所白雪建议:将第七条改为“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的内容”。理由为餐饮行业服务协会是餐饮服务行业的引领者,该管理办法餐饮行业服务协会应当带头遵守以对行业进行有效约束。

  不采纳理由,因为第七条是“鼓励”而非强制之意,而“应当”在立法上是“必须”的意思。见《办法(草案)》第七条。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8、甘棠律所郭胜利建议:对第三条改为“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家庭生活以外……”或明确“居民家庭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与上位法对“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要求一致。本《办法》第三条对“餐厨垃圾”定义为“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将“居民家庭生活”排除在餐厨垃圾定义外,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不采纳理由,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已删去“居民家庭生活以外”,见《办法(草案)》第三条。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9、砥砺律所陈启超建议:将第一条改为“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人居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理由:完善立法目的,补充、强化增加规定“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和“保障食品安全”等内容。参考《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不采纳理由,虽然该建议没错,但原条文是依据上位法表述,见《办法(草案)》第一条。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10、砥砺律所陈启超建议:在第八条增加第二款“鼓励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将餐厨垃圾处理场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各界免费开放。”

  不采纳理由,无实质意义。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11、砥砺律所陈启超建议:在第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信息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每季度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理由: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餐厨垃圾的信息管理,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很重要,故增加相关规定;且和本《办法(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的信息管理规定内容相衔接。参考《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每季度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不采纳理由,因为建立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涉及经费问题等。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12、砥砺律所陈启超建议:在第十条增加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内容纳入其中,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餐厨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 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理由:第一款先明确制定规划的内容,第二款再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的内容,逻辑顺畅,不至于突兀。参考《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内容纳入其中,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不采纳理由,编制专项规划很专业,上位法已有规定,该《办法(草案)》不作重复规定。经沟通已达成一致。

  四、《办法》的重要举措

  《办法》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其他地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定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即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同时对餐厨垃圾的定义予以明确。

  (二)细化了职责分工。基于部门职责分工、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分层次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环卫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应急管理、管理责任区、台账和联单管理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明确了全过程管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对餐厨垃圾从源头生产、收集运输到处理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并具体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到处理全过程的禁止行为。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未落实台账和联单管理有关要求,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餐厨垃圾等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特色亮点

  《办法》坚持聚焦主要问题,细化餐厨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管理要求,强化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建立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违法行为人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较为系统、客观全面地对我市今后餐厨垃圾的管理做出了规范。

  六、文件时效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三门峡市城管局环卫科

  2.解读人:卢新峰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98-2938205



相关政策:

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