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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22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支持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加快建设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7-25 15:27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支持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加快建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15:27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延续支持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

加快建设政策的通知

三政规〔2024〕3号

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湖滨区、陕州区政府站位全市发展大局,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加快建设的通知》(三政〔2021〕11号)要求,积极承接和履行相关职能,加快推进片区建设,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建设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续三政〔2021〕11号文件明确的各项支持政策,并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时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本支持政策期限届满时,可根据片区建设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延续执行。

  附件:支持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加快建设政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附 件

支持湖滨区和陕州区部分片区加快建设

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湖滨区片区

  1.南山片区:连霍高速东出入口以西、上阳路以东、仰韶大道以南、连霍高速公路以北;

  2.银昌路片区:铝厂转盘以东、野鹿转盘以西、青龙涧河以北、黄河路东引线南北两侧区域。

  (二)陕州区片区

  禹王路以东、东侧边界北段为商务中心区已征地边界、东侧边界南段为苍龙涧河以西、仰韶大道以南(含大城村)、崤函大道—陕州区陕州大道以北(含上席村)。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方面

  1.两个片区内产生的税收收入为区级收入,由湖滨区、陕州区税务部门分别征收。

  2.湖滨区片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湖滨区组织征收并统筹用于片区内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市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需要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专项配套费时,直接与湖滨区政府进行结算。

  3.两个片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市级收入(除按规定上缴的中央和省级部分外),缴纳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用于支持片区建设。

  4.两个片区内涉及市级以下(含市级)的行政性收费,除不动产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其余部分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市级以下(含市级)的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予以减征。

  5.市财政局负责在使用市本级专项债额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申请等方面统筹提供支持。鼓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模式参与两个片区的开发建设。

  (二)自然资源规划方面

  1.湖滨区、陕州区政府负责各自片区内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执法监督,工可手续办理端口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使用。片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实行“市级组织、区级参与、市区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

  2.湖滨区、陕州区政府负责各自片区内的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收回、储备和报批工作;负责各自片区内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收回、储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委托评估、初步定价、拟定出让方案等基础工作;负责各自片区内的土地批后监管(开竣工管理、闲置土地、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刻制不动产登记2号章,分别交付湖滨区、陕州区政府,用于办理两个片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三)住房城乡建设方面

  1.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两个片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手续办理端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使用。

  2.湖滨区政府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依法履行湖滨区片区内的相关管理职能,承担相应审批和监管责任。

  3.湖滨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片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市场监管、施工许可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安全监管、扬尘治理、文明工地施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职能,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管理职能,承担相应审批和监管责任。

  (四)城市管理方面

  湖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片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监管、使用等职责。

   

   附件:三政规〔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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