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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申领

[日期:2007-4-4] 来源:  作者: [字体:  ]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办理前置条件:

  首次申领,公民年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六周岁由监护人代为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4)办理程序:

  首次申领身份证,需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人像采集;换领、补领身份证,需持本人户口簿并交回原身份证件。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首次申领、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每证40元。

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6)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二个月,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7)办理地点:

  居民身份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8)格式文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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