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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殡葬政策

[日期:2007-4-3] 来源:  作者: [字体:  ]

  (1)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省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经当地侨务、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安葬事宜。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由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台胞去世后,允许台胞回大陆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

2)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大陆安葬的,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但须经死亡当地或原籍省级民政、侨务、外事或对台部门同意,并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3)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去世后,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的,应遵照国际间运输尸体有关规定,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4)华侨或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应向当地侨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复祖墓一般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原葬址已为耕地的,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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