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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日期:2007-3-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②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③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④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⑤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⑥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⑦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办事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四个基本程序:

申请时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一式三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 使用者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② 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③ 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④ 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⑤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期限

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变更、报废

①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② 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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