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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开放经济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7-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三发[2003]26号  2003年11月1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3〕18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1、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市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显著增加,外贸进出口和旅游收入有较大增长,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区域特色经济体系。

二、发展策略

2、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行业垄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规定不能开放的地域外,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紧紧依托资源、重点项目和优势产业,有针对性地采取以商招商、代理招商、落地招商、专业招商,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完善项目发布机制,建立招商网站,开展网上招商。

3、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范围,推进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加大出口促进力度,培育铝锭、果汁、刚玉砂等超千万美元的大宗商品出口,推动轮毂、轴承、纺织器材、量仪、石墨电极、预焙阳极等具有出口潜力的机电产品出口;建立各具特色的林果、畜牧产品出口基地,培育名牌出口商品。

4、十一工程局、义煤集团、金渠集团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龙头作用,“走出去”开展工程承包、投资办厂。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劳务输出要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相结合,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相结合,依托劳动力市场,挖掘整合劳动力资源,促使我市劳务输出规范有序地开展。

5、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紧密联系,联合进行科研开发,使其成为引资、引智的窗口和平台。

6、积极争取亚行、世行、政府贷款、联合国机构及国际民间组织的各类资金。推进市内各商业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代理关系,争取利用国家各种援外资金。

7、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优势,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黄河游、黄河文化游、黄河生态游三大旅游名牌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吸引旅游团队来我市旅游观光。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外聘国内外专家。争取区域性、全国性以及国际性文体活动在三门峡举办。认真做好国内外友好城市的合作与交流。

8、集中精力,强力突破。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都要争取有一个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落户。

三、政策措施

9、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取得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应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10、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到期后,还可以连续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11、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按2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还可申请3—5年的缓交期。

12、外商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先付清征(用)地补偿有关费用、耕地开垦费和按规定上交中央的费用,外商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免缴市、县收取的费用;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市、县收取的费用可在5年内交清;外商投资我市农林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免缴市、县收取的费用。免缴或缓缴市、县收取的费用,不影响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13、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

14、外商投资企业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可以以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

1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属市、县两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减免70%;新增投资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减免50%。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有关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16、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17、对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专项基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作合资成立新企业的,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免缴交易费。凡国家和省规定不可免的收费项目而又有收费幅度的,一律以下限收取。

18、国家和省安排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财政要按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被确定为省重点出口企业的,其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除省财政给予70%的补助外,对市属省重点出口企业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30%的补助;对非省重点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

19、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各种招商引资活动;从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出口生产基地和项目建设;从2004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外贸发展基金,逐年有较大比例增长,用于支持出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也相应做好预算安排。

20、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对发展开放型经济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1、凡在我市投资总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三门峡市荣誉市民”称号;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同时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22、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四、优化对外开放环境

23、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发展思路、目标和举措。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对外开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对重大外商投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24、市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必须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凡属我市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能够实行备案制的,一律实行备案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凡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工商登记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或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办理有关手续。我市研究批办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进行登记。凡因工作失误影响对外开放形象、造成重大引资项目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25、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内资企业(包括省部属企业)实行挂牌管理。凡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处罚的人员,必须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领取《检查许可证》,方可进行检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处罚。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企业进行集资摊派,强订报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违反上述规定,是领导干部的,撤销领导职务;是公务员的,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农民的,免除所在乡(镇)、村主要领导的职务;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属垂直管理的单位,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给予免职处理。

26、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当地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申诉举报。外商投诉中心自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终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者。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7、实行投资环境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议结果。年终评议综合满意率排末位的,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排末位的,实行责任追究,对党政一把手予以免职。

28、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需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外经贸机构,确保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和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会在对外开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9、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定期选派青年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和企业挂职锻炼。注重在各级班子中配备熟悉热爱外经贸业务的年轻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30、营造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外宣力度,树立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强化舆论监督,对投资环境差、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单位和行为必须进行公开曝光。

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遵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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