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企业提出在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受理审查后,签署意见,将材料报处(科)长审核,核准的由受理人员填好《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增设分支(办事)机构核转函》并盖章,将《核转函》发给予企业。如企业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程序同其他变更登记。核驳的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