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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补发执照登记程序

[日期:2007-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1、受理人员收到企业载明补发执照理由的申请书,调档查验申请书上的签字(全体董事)是否合法有效后,向报社开具登载声明原有执照作废公告的介绍信,企业持介绍信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声明。

    2、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补发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该企业因XX原因,申请补发XX执照,材料齐备,建议准予补发 XX执照。转处(科)长审批。

    5、处(科)长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准予补发XX执照的意见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执照打印完毕后,录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审核无误颁发新照。并将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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