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填写登记台帐后报处(科)长审批。
4、处(科)长审核无误予以核准后,受理人员将材料交档案室录入注销登记情况,录入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复核无误后向企业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并将申请人所交回的各种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5、申请人员交纳公告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