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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华侨、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二、工作流程、申报材料:

A、华侨:1、收养申请书;2、护照;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香港居民:1、收养申请书;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1、收养申请书;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B、社福科受理。

C、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D、发放收养登记证。公开。

三、承诺时限:30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773号。

收养登记费250/件;公告费由收养人按照所登报刊收取费用按实缴纳。

联系电话:21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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