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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殡葬登记条例》。                    

工作流程

1、申请。

2、社会事务科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

3、审查。

4、登记。报知有关局领导。

5、公开。 

申报材料:

       结婚:内地居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2寸合影照片3张。

      离婚:内地居民: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照片2张。

       港澳台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照片2张。

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豫计收费[2001]773号,9/对。

联系电话:218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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