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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

      

执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门峡市财政局、民政局〈三门峡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工作流程:

1、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

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不含6级以上残疾军人)。

城市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 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居民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

5 县级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6、街道、乡镇将县级民政部门下发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于公示后次月10日至15日持身份证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代领人需出示受助人和代领人身份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申请对象是残疾人的还应提供《残疾证》;4、填写《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审批表》;5、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和必要的病史资料;6、患重大疾病贫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7、相关部门或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8、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9、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承诺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218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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