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工作流程
1、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常住本市农村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924元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会议通过后,将核查确定的符合条件,对象户在所在村的公示栏内公示3天
4、对无异议的对象户填写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7、对发证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保障金额、分类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申报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四、承诺时限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5日内调查完毕,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21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