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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流程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村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在所在村的公示栏内公示     

4、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6、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7、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同乡镇敬老院签订集中供养

协议,入院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同

村委会、代养人签订代养协议,实行分散供养;      

       三、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2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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