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现有民警17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二、工作职能
事故处理大队职能是:认真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市区道路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理交通事故,建立和完善公开事故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阳光作业,积极研究分析辖区交通事故的原因、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有效遏制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同时认真抓好民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事故处理工作。
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8号交警支队办公楼一楼
接报警电话:2680122、2680121或110
三、办事时效
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当场不能处理的,事故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4、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6、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7、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8、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1、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当事人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后,再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