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2、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然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证明文件:
(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b)工厂、仓库的周遍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工作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申报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危化品安全监督科审核办理(含现场核查)——窗口盖章——打印《办理凭证》——发放证件。
4、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