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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1、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2、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制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单位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经营监控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还需出具原省经贸委或商务厅核准的经营资格证书;
(10)新建加油站、成品油库应出具原省经贸委或商务厅建站、建库的批准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
3、工作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申报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危化品安全监督科向上级申报办理——打印《办理凭证》——发放证件。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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