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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大队部及各中队所在位置、管辖范围和报警电话

  1、大队部所在位置:连霍高速公路观音堂收费站(K778处)出站口旁,大队部指挥室报警电话:0398-3711122。

  2、①事故一中队管辖路段:K734+921(义马与新安县交界处以西)→K810(三门峡东收费站以东),报警电话:0398-3711122、3826295。

  ②事故二中队管辖路段:K810(三门峡东收费站以西)→K901+337(豫陕界收费站),报警电话:0398-3826461。

  ③秩序三、四中队管辖路段:K845(函谷关收费站以西)→K901+337(豫陕界收费站),报警电话:0398-8690110。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确保自身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迅速做好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过往车辆的安全,避免发生连锁事故。

  2、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自行撤离现场规定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警部门处理的,应立即报警,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出示本人驾驶证、所驾车辆行驶证及保险证。

  4、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尽快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

  5、交警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把事故划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进行处理,并按有关时效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

  6、当事人在收到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予以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处以200以上罚款或需吊扣、吊销驾驶证的,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其到队部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队部进行处理的人员应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处理时必须携带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7)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2)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4)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5)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5)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6)逆向行驶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3)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8)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2)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3)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3)不按规定会车的;

  (4)不按规定倒车的;

  (5)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6)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7)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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