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第三章第18条;
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第二章第7、8、11条;
⑶《建筑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
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十七条;
⑸《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章第九、十、十一条。
2、申报条件:
⑴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批准设立文件;
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⑷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⑸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⑹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⑺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