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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程序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直接投资或已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等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河南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四)第一、二、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的;

  (六)、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已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的;

  以上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二、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复印件(携带原件);

  (二)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中国政府制定的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书》);

  (五)、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属于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父母代理向主要投资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四、公安机关自接受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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