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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登记事项、年审换证的审批程序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1、设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理》(国务院[2001]第3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印刷业经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2001]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

2、申报材料: A、申办新证:(a)出版物印刷(个人不得设立):(1)审批登记表;(2)申请书;(3)经营管理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不少于200万元);(5)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面积不少于800m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b)包装装潢品印刷(个人不得设立):(1)审批登记表;(2)申请书;(3)经营管理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不少于150万元);(5)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面积不少于600m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发证;(2)印刷企业申请境外出版物印刷、宗教印刷品印刷的,由印刷企业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审批;(3)设立打印、复印经营单位由湖滨区文化局审批发证;(4)设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单位由市文化局审批发证。B、年审换证(一年一审,三年换证):(1)申请书;(2)年审换证登记表;(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C、变更事项:(a)若变更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其中的任何一个事项,按照“申办新证”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b)若变更经营地址:(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c)若变更法定代表人:(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原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4)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d)若变更注册资金:(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资金信用证明。

3、工作流程: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窗口打印《受理凭单》——窗口通知新闻出版科到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新闻出版科向窗口报送《现场勘验意见表》——窗口通知新闻出版科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申请材料审批——新闻出版科向窗口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发放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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