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三、凡我市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用地均应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必须进行预审。
四、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员会,负责本局的预审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局长、规划科、利用科与耕保科组成,主管局长任主任。
五、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六、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单位预审请示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送建设预可行性报告有关土地利用内容部分章节;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审查意见;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基本农田规划图(复印件);
占用耕地的,提交补充耕地协议书、交纳开垦费承诺书;已补充耕地的提供有效验收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a、规划修改方案(包括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b,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七、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窗口办受理预审申请报件,转主办业务科办理。
科室审查。规划科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对报件进行审查,将相关材料转有关科室会审,并组织人员现场踏看。
有关科室会审。规划科根据会审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核。
局长审批。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出具意见。局长同意后,出具预审意见,需要报省厅或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我局出具初步预审意见。
报批。需要报省厅预审的,上报省厅;需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经省厅报国土资源部。
八、符合规定的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九、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市局预审的,预审意见应当抄送所在县市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厅或部预审的,市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预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一、建设项目预审实行会审制度。市局由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或会签的形式会审,实行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委员会成员各司其职:规划科负责预审申请的受理、预审工作联系、汇总科室意见、形成初步预审意见或预审意见及第九条第1、5项内容的审查;利用科负责第九条第2、3项内容的审查;耕保科负责对第九条第4项内容的审查。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第九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十三、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十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新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