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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日期:2007-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保护耕地、合理用地,更好地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本制度。

    一、在本市市区内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本制度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二、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原则。

   (三)占补平衡原则。

   (四)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

   (五)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纳入政府收购储备原则

    三、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整理材料上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按照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整理材料,其农用地转用根据省政府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征收上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整理材料上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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