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依照其管辖范围调查处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和立案
1、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
2、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对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应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对正在进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除现场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外、应依法采取制止措施,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4、向有关部门发出《暂缓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与查处案件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有关事宜。
二、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指定二人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要认真研究案情,制订调查取证方案。
2、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向有关当事人、证人、知情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调查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员宣读笔录或由被询问人员审阅,修改地方要经当事人认可,笔录完毕经当事人逐页认可后签字盖章,必要时要求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进行询问。
3、对在调查中所需的书面材料、证据,一般要原件,或对原件审查后进行复印,调查的复印件要注明出处,并由原件持有人签字盖章。
4、进行现场勘测,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将勘测情况记入《现场勘测笔录》,并由违法当事人签字盖章,要求绘图的,要绘制现状图或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并注明时间,现场勘测笔录要标明建筑状况、面积等。
5、由办案人员对所取的证据、证言资料等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证据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2)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3)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征集的目的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不符合上述特征和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调查取证结束,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处理
1、由办案人员将调查报告及全部证据装订成卷,经监察大队与监察科或各县(市、区)监察队与监察股(科)共同研究后报主管局长,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上级交办的案件,要征得上级同意后方可处理。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作出前,要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对数额较大罚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要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须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2、认定举报事实、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案件的,予以撤销立案,填写《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集体研究后,分别以市和县局的名义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需要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将案卷移送司法机关。
四、送达
作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持《送达回证》连同处罚(处理)决定一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收时要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当事人不在,可交其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其它人员将处理(处罚)决定书送其办公场所或住所,进行留置送达,并注明拒收理由,邀请的人员和记录人应签名盖章;当事人所在地距离较远,直接送达不便的,也可以将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通过邮局挂号直接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后,在《送达回证》或挂号信收件单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送达;一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一般60日。
五、执行
1、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执法监察科(股)应督促当事人依法执行,当事人自觉执行的,土地监察科(股)应派人监督执行,并将执行结果记入《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应填写《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卷副本一并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六、结案
1、由办案人员综合处理过程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2、由办案人员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规定的顺序重新编目、装订案卷、并及时归档保存。
对处理结案后,需要依法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执法监察科(股)通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3、以上程序中,各县(市)执法监察股、队健全的照此执行,有股无队的由股执行,有队无股的由监察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