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行的法律法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二、 工作流程
1、 利害人关系人提出申请。
2、 县(市)区审查,县级政府写出书面请示。
3、 优抚科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 局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研究。
5、 市长办公会研究。
6、 市政府写出请示。
7、 报省民政厅,呈省政府批准。未批准,退件到县(市)区民政局。
8、 公开。
三、申报材料
家属申请;所在单位请示及单位上级部门文件;2个以上见证人证明材料;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法院对罪犯的判决书;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笔录;《审批烈士呈报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写的请示。
四、承诺时限
对不需要重新调查的追烈材料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报省民政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21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