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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革命烈士

[日期:2007-3-21]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一、  执行的法律法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二、  工作流程

1、     利害人关系人提出申请。

2、     县(市)区审查,县级政府写出书面请示。

3、     优抚科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     局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研究。

5、     市长办公会研究。

6、     市政府写出请示。

7、     报省民政厅,呈省政府批准。未批准,退件到县(市)区民政局。

8、     公开。

三、申报材料

家属申请;所在单位请示及单位上级部门文件;2个以上见证人证明材料;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法院对罪犯的判决书;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笔录;《审批烈士呈报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写的请示。

四、承诺时限

对不需要重新调查的追烈材料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报省民政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21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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