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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今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此,本报记者就我市实施《监督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 问:《监督法》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答:《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同时,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问:市人大常委会对哪些机关实施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什么? 答: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其目的是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答: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哪些途径确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问: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安排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作部分调整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要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问: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应听取哪些报告? 答: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问:执法检查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问: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问: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哪些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哪些决定、命令有权予以撤销? 答: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问:质询案如何提出?质询案应当写明什么? 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问: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答: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程序有哪些? 答: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问:特定问题调查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问: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权撤销哪些人员的职务? 答: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问:哪些部门和人员可以提出撤职案? 答:《监督法》第44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其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其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其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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